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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购地款760万元还要赔偿利息

时间:2016-05-21 03:35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何某等4人投标竞得鹤山某村经济合作社(下简称:合作社)公开竞投的一块土地,但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却被告知该地块属于划拨土地,不能用于建房。交涉无果后,何某等人起诉合作社,要求返还购地款项(注:文中所称“买”、“卖”、“转让”等均指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赔偿损失。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确认使用合同无效,由合作社返还购地款并赔偿利息给何某等人。

      竞投所得土地无法申建房屋

      2013年1月,合作社向社会公开竞投村口地块,招标说明书中写明:决定对村口位置进行整治,经整治后有两块空地可作宅基地使用。何某等4人以每平方米1.35万元竞投得1号地块,并全额支付购地款760万元,同月与合作社签订了投标使用合同书。

      当何某等人申请建房手续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该地块并非宅基地,而属于划拨土地,不能用于建房。

      何某等人起诉认为合作社隐瞒土地的真实状况,要求确认投标使用合同无效,并返还投地款及赔偿损失。合作社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都是由合作社管理和使用,是合作社所有的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只不过在对土地进行确权的时候,政府才直接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其定义为划拨土地,但该土地从农村集体所有性质转为国有土地的时候,并没有对合作社进行任何的补助和安置。因此在有需要的时候,合作社是有条件申请到政府批准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可以进行转让。

      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土地性质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竞投地的使用权人为合作社,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而投标使用合同书虽注明竞投地属宅基地,但实为国有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即与何某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当依法确认该投标使用合同无效。合作社应当向何某等人返还购地款7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提个醒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取得批准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合作社转让的土地属划拨土地,且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因此认定投标使用合同无效。

      江门日报记者/徐铃静通讯员/黄海磊

      何某等4人投标竞得鹤山某村经济合作社(下简称:合作社)公开竞投的一块土地,但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却被告知该地块属于划拨土地,不能用于建房。交涉无果后,何某等人起诉合作社,要求返还购地款项(注:文中所称“买”、“卖”、“转让”等均指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并赔偿损失。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确认使用合同无效,由合作社返还购地款并赔偿利息给何某等人。

      竞投所得土地无法申建房屋

      2013年1月,合作社向社会公开竞投村口地块,招标说明书中写明:决定对村口位置进行整治,经整治后有两块空地可作宅基地使用。何某等4人以每平方米1.35万元竞投得1号地块,并全额支付购地款760万元,同月与合作社签订了投标使用合同书。

      当何某等人申请建房手续时,却被相关部门告知该地块并非宅基地,而属于划拨土地,不能用于建房。

      何某等人起诉认为合作社隐瞒土地的真实状况,要求确认投标使用合同无效,并返还投地款及赔偿损失。合作社则认为该土地历史上一直都是由合作社管理和使用,是合作社所有的村集体土地的一部分,只不过在对土地进行确权的时候,政府才直接发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将其定义为划拨土地,但该土地从农村集体所有性质转为国有土地的时候,并没有对合作社进行任何的补助和安置。因此在有需要的时候,合作社是有条件申请到政府批准转让该土地的使用权,所以可以进行转让。

      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土地性质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等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竞投地的使用权人为合作社,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而投标使用合同书虽注明竞投地属宅基地,但实为国有土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关于“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的规定,合作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即与何某等人签订合同,约定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应当依法确认该投标使用合同无效。合作社应当向何某等人返还购地款7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提个醒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取得批准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的,转让行为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除外。合作社转让的土地属划拨土地,且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手续,因此认定投标使用合同无效。

      江门日报记者/徐铃静通讯员/黄海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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