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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江门中心城区存量房转手出让征收税率高至20%

时间:2016-01-19 19:3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据传二手房从2016年开始,二手过户要打评估价20%的税;商业物业及车位等二手过户,除传统的普通税如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共合打9.3%外,增值税随价值而变化,超原有价值50%,超出部分征收30%税:超原有价值100%,超出部分征收50%税。

  据业内人士表示江门中心城区税务局对此已准备出台相关文件,存量房转手出让征税税率从原来的5.6%涨至20%。此前江门中心城区房产证少于两年期限再转手出让的征收5.6%的税率,暂定到了2016年4月1日起,则不论年限,需缴纳20%税率。另从1月1日起,江门中心城区房产将以不动产证取代以前的房产证加国土证。

  条例规定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现就有关个人岁的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4月1日起,对我区范围内个人转让存量房严格按据实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人转让存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个人所纳税应缴纳税=【转让收入—(房屋原值+合理费用)】20%

  二、对存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我区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产生的评估价格确定其转让收入。

  三、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时,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其中对房屋原值有效凭证的依据认定:

  (一)原房屋购买合同、发票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以及契税税票等有效凭证的原件。

  (二)如无法提供上述有效凭证原件的,须提供住建部门存档资料查询结果。

  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四、个人转让存量房以外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参照上述方法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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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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